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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26 11:14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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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乐山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乐山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乐山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以下简称市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8〕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集约化平台是由市政府办公室建设,为市政府网站和各地各部门网站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技术平台。其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相关网站,需部署(迁移)在市级集约化平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统筹负责市级集约化平台建设管理,各地各部门负责本地本部门网站部署(迁移)至市级集约化平台及网站内容建设。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已建网站原则上应迁移到市级集约化平台,新建网站一律部署在市级集约化平台。

第五条各地各部门在市级集约化平台部署(迁移)网站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地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登记,并签订《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安全责任承诺书》。部署在市级集约化平台的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络域名等信息发生变更或网站注销,需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内修改相关变更信息。

第六条市级部门网站在市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后,使用乐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二级域名(□□□.leshan.gov.cn),网站首页应发布域名变更信息公告,公告期限三个月,公告期间原有域名与新二级域名同步运行,公告期满后原有域名管理单位按程序注销该域名。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在市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完成后,继续沿用原有域名。

第七条在市级集约化平台上部署(迁移)网站的实施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或委托符合条件的信息技术公司承接,所需费用由各地各部门自行承担。市级集约化平台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为各地各部门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八条委托信息技术公司实施网站部署(迁移)工作的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安全管理,与信息技术公司及其实施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

第九条部署(迁移)在市级集约化平台的各地各部门网站,其各项功能均应依托市级集约化平台标准功能模块实现。市级集约化平台暂时无法提供而确有必要的个性化应用,由各地各部门单独部署,其运维管理、安全防护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应按《政府网站发展指引》有关规定,在迁移工作完成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网站日常运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负责,运维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第十一条市级集约化平台提供统一的数据接口,允许各地各部门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将已有应用系统数据接入市级集约化平台同步发布。各地各部门负责数据对接开发工作,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市级集约化平台及部署在平台上的各地各部门网站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要求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级集约化平台及基础运行环境安全,提供防攻击、防病毒、数据备份、日志存储等安全防护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安全管理、账号安全管理、个性化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网络突发情况的响应处置,以及其他应由各地各部门承担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政府不建设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应利用市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政府网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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