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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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企业:
经管委会领导同意,现将《关于贯彻执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7日
关于贯彻执行《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风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任务,强化部门联动协调,维护景区良好的旅游秩序、提高游客优质的旅游体验,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规定》中涉及的各职能部门是本细则中具体的职责履行者。
第三条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峨眉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景区旅游执法大队、景区党政办、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举报,在1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及有关证据书面移交景区旅游执法大队,景区旅游执法大队按举报事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对应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案件和景区旅游执法大队受理举报转办的案件,应认真查处。
行政案件:职能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资料移送景区旅游执法大队。
非行政案件:各职能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对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在处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查明的证据等相关资料移送景区旅游执法大队。
第五条 景区旅游执法大队对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应取消黄湾镇村民相关待遇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景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峨眉山景区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景区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峨眉山景区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办公会,对景区旅游执法大队上报的拟按《规定》处理的案件进行审定,参会成员单位在审定意见上签字。
需即时处理的重点突出案件,由峨眉山景区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临时召集成员单位进行初审,参会成员单位在初审意见上签字。
成员单位签字后,由峨眉山景区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并上报管委会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签。
第七条 管委会主持日常工作领导审签后的案件,由景区旅游执法大队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送景区财政物价局,景区财政物价局在3个工作日内停发被处理人的风景区专项资金或景区养老补助。
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的,由景区财政物价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撤销决定,书面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其经营。
第八条 景区财政物价局停发风景区专项资金或景区养老补助的,3个工作日内将停发情况书面通知黄湾镇人民政府,黄湾镇人民政府从当月起停发被处理人员风景区专项资金或景区养老补助。
景区财政物价局和黄湾镇人民政府将停发风景区专项资金或景区养老补助、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的执行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景区旅游执法大队。
第九条 景区旅游执法大队将处理完毕的案件纳入信息系统归档,并将涉案当事人信息通报峨眉山市相关部门。
景区财政物价局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建立信息档案。对尚未领取景区养老补助,到龄后不再享受的人员,由其直接执行。
第十条 对举报查实,符合《规定》奖励的,由查处部门将举报人信息和案件等资料移送景区旅游执法大队,经景区旅游行业扫黑除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景区财政物价局按标准及时支付。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附件:《规定》具体实施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