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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峨眉山景区停车泊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20 16:40     来源:峨眉山景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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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管委发〔2020〕16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峨眉山景区停车泊管理规定的通知

 

黄湾镇,管委会各部门、企业:

党工委研究同意,现将《峨眉山景区停车泊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0715

 


峨眉山景区停车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峨眉山景区停车泊位的规范管理,维护景区的旅游经营秩序,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舒适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峨眉山景区内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对景区内停车泊位实行统一管理,景区相关部门和黄湾镇人民政府负责下列工作。

(一)景区规建环保局、景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

(二)景区财政物价局负责停车泊位项目经营的复核和合同签订。

(三)各管理处负责本片区停车泊位项目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

  景区交警大队负责对违规停放车辆的依法处罚。

(四)黄湾镇人民政府和各管理处负责对停车泊位项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泊车纠纷的调处。

(五)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景区旅游执法大队负责停车泊位项目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

停车泊位选址位置须符合峨眉山景区规划,确保停车泊位安全,不影响交通;场地宜利用现已用于停车泊位的场地,不破坏、不挤占林地,不新增用地。

第五条  停车泊位的建设标准。

(一)停车泊位的地面标准。应采用绿色生态标准。

(二)停车泊位的车位标准。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规定,确定大型车、小型车车位标准,并标注车位序号和车辆朝向。

(三)停车泊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停车泊位应设置倒车桩、消防设备等必要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停放安全。

第六条  停车泊位的配套服务标准。

(一)公示牌。停车泊位入口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悬挂或放置景区监制的收费公示牌,明确停车场名称、景区经营许可证号(批准文号)、收费范围、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计时服务。停车场应逐步完善智能化计时装置,不具备设置智能化计时装置条件的停车场采用人工计时;所有停车泊位车辆均应如实计时。

(三)监控装置。规模较大的停车场应安装监控等智能安防设施,做到泊车区域监控全覆盖;规模较小的停车场应逐步完善监控设备。

第七条  停车泊位经营项目的核准程序。

(一)拟申请停车泊位经营项目经营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租用固定场所的经营者持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出租人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向所在辖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停车泊位经营项目审批表》

(二)村委会在停车泊位经营项目审批表》上签注景区规划建设环保局牵头,与黄湾镇人民政府、景区交通运输局、片区管理处对拟申请停车泊位场地进行现场会审,经会审同意的,由景区财政物价局进行复核后报管委会审批

)管委会批准后,由景区财政物价局颁发景区经营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项目经营合同

第八条  停车泊位项目经营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经营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区内经营项目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结合峨眉山景区现行停车泊位的收费情况,确定如下指导性收费标准,停车泊位经营者收费不得超过指导的收费标准。

(一)零公里片区白天(8:00—20:00)20元/辆次,夜间(20:00—次日8:00)20元/辆次。(不分车型)

(二)万年、五显岗、报国、黄湾片区小型车、中型车(20座以下客车、2吨以下货车):白天(8:00—20:00)15元/辆次,夜间(20:00—次日8:00)20元/辆次。

大型车(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白天(8:00—20:00)20元/辆次,夜间(20:00—次日8:00)30元/辆次。

(三)机动车停放时,30分钟以内的免收停车费;30分钟至12小时的,只收取白天或夜间一个时间段的费用(收费时间段按停放时间长的时段计算);停车时间在12小时至24小时的,收取白天加夜间两个时间段费用;停车时间超过24小时的以此类推。

第十条  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泊位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景区设施维护维修车、公务执法用车等。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的职责。

(一)按相关部门要求建设停车泊位场地及配套服务设施。

(二)建立完善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应急、人员管理等内部制度。

(三)主动协调化解停车纠纷。

(四)维护停车泊位场所良好秩序和环境卫生,确保停车泊位车辆的安全。

(五)严格按规定对停泊车辆计时收费,并提供正式收费票据。

(六)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技能、安全、服务等方面的培训,强化安全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备优质服务的意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强烈的责任感。

(二)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三)具有读、写等正常履行停车泊位工作职责的条件。

停车泊位项目经营者应将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报片区管理处备案。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职责。

(一)工作中统一着装、佩证上岗,举止文明、用语礼貌、服务热情。

(二)车辆停泊时,使用规范手势及时为驾驶员提供明确引导,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三)车辆停泊时,与驾驶员核实车辆情况,明确责任划分,向驾驶员提供《停车场车辆停放凭证》,如实填写泊车信息;车辆驶离时,按实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正式发票。

(四)强化对停车泊位场所的巡查力度,做好安全提示,维护停车场良好秩序,确保停车泊位车辆安全。

(五)维护停车泊位场所环境卫生。

(六)耐心解答车辆驾驶员提出的问题,积极为驾驶员排忧解难。

第十四条  景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着装、工牌、停车计时凭证的设计和监制。

管理处负责本片区停车发票的管理。

第十五条  停车泊位中因车辆损坏、收费等发生纠纷,经营者应及时主动处理,不能化解的,由片区管理处、黄湾镇人民政府、派出所、景区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共同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因服务质量问题引起投诉和纠纷,片区管理处查实后,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项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因超过收费标准收费、不提供发票等引起投诉和纠纷,片区管理处查实后,可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因超过收费标准收费,有违法所得的,由景区管委会依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行为,同时应按照《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作出取消景区专项资金、景区养老补助,撤销景区经营许可证等处理。

第十八条  景区内村民在旅游旺季和黄金周期间,利用房前屋后空余场地,临时提供停车泊位服务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景区内经政府发改部门审批定价的专用于停车泊位的场所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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