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试行)>等6个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乐山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据四川省《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公开事项,应当采取有效形式,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公开事项应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进行梳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主动公开事项;
(二)行业主管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求的主动公开事项;
(三)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的主动公开事项;
(四)业务工作公开流程图梳理出的主动公开事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执行源头认定机制,即“谁起草、谁界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审查程序,按照《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执行。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及时更新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与本机关编制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互为一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加大对重要政策、重大会议的解读力度,坚持“应解读、尽解读”和“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解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政策文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
2.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文件;
3.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策文件。
(二)重大会议精神。
1.政府全体会议;
2.政府常务会议;
3.其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会议。
需解读的文件或会议精神,应在起草文件或会议方案时同步制定送审解读方案。规范性文件的解读材料,宜征求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单位法制部门意见。解读材料原则上与文件或会议信息同步公开,最迟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又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网站是主动公开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行政机关的网站应规范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并统一规范平台内容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个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受理机关审核办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本机关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申请处理。
(一)登记。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号码、联系方式、收到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审查。
1.行政机关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特征性描述是否清晰;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委托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的,还应审查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形式为主,采用其他形式能达到补正效果的,应及时留存记录,并在答复中说明。
3.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4.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5.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依法不予公开。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答复。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1.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及该档案馆或者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2.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答复结果中信息提供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答复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内容、答复结果、救济途径、答复日期及受理机关印章。
4.答复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行政机关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采取电子邮件送达的,行政机关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扫描件或拍摄的答复彩色图片;采取当面领取送达的,通知申请人当面领取答复时间、地点,并做好签收记录。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处理期限的截止时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2)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3)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第六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收取信息处理费,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或变相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八条受理机关对办结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申请办理材料包括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含信封)、内部呈批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答复及附件材料、送达材料等。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送达申请人的,受理机关应当登记后依法答复并留存备查。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确保公开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重点审查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以下依法不予公开或可以不予公开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
(一)初审。信息提供部门的责任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审核。信息提供部门负责人和保密工作人员负责对初审后的信息进行审核。
(三)审发。分管领导负责对审核后的信息进行审发。
(四)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对尚未确定是否涉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暂缓公开,待依法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六条 行政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负责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应由原确定该信息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审查确定。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源头机制,在信息产生的同时同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自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评议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服务群众、接受监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由各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实用性和易懂性;
(二)群众获取政府信息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性;
(三)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群众参与政府工作渠道方式的多样性;
(五)群众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途径和方式的多样性和有效性;
(六)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七)公开效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公众的满意度、获得感是否增强。
第六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线上方式。由各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根据评议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第七条 社会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编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就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面向社会开展评议,对评议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将评议情况编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评议情况须编入该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提高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四川省《政务公开绩效考核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正向激励、有效引导,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逐级考核。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并指定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基础考核内容。
1.组织管理情况。组织保障、职能职责等。
2.基础工作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公布和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运维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布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情况。
3.平台应用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和公共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4.制度机制建立执行情况。包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依申请公开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制度,政府信息发布机制,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工作机制等。
5.监督评议情况。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引发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6.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考核加分项。
1.政务公开创新性做法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
2.政务公开创新性做法在影响力较大的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推广的;
3.政务公开经验做法在国家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或专题业务培训班上作交流发言的;
4.政务公开有关稿件被国家或省部级刊物(含省部级内部信息刊物)采用的;
5.其他应予以激励的情形。
(三)考核扣分项。
1.被确认为落实政府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要求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因未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或属性认定不准确,并造成失、泄密等严重后果的;
3.未按规定办理公开申请或申请答复出现错误,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4.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上级行政机构追责的;
5.其他应扣分的情形。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社会评议、年度考核3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由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每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明确的重点内容,采取浏览政务公开平台内容发布情况、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市级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凡对通报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的,视情况扣减该项得分。
(二)社会评议。主要采取群众满意度测评的形式开展,评议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并向社会公布。
(三)年度考核。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执行考核,并与本级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同步开展。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并划分等次,考核结果=日常考核×30%+社会评议×10%+年终考核×60%,考核等次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结果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作为政务公开绩效考核依据,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考核情况须编入该行政主管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设立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并对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 行政机关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不按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七)在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十)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一)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2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四)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十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应当视具体情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予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等,涉嫌违纪、违法及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其程序、申诉等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