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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3-01 10:51     来源:峨眉山景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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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强化文物安全管理,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文物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文物安全意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始终把文物安全放在首要位置,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各级文物部门履职尽责,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当前我市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文物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滞后,消防安全隐患较多,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协调,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较为薄弱,文物安全经费保障不足,全市文物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和文物安全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物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增强文物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二、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厘清文物安全工作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监管文物安全工作,开展文物安全检查,督查文物安全事故,督办行政责任追究,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查文物犯罪案件;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要落实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督促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消防部门负责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宗教部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中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安全工作。海关部门负责进出境文物监管和打击文物走私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园林、水务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文物安全职责。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各地要建立文物安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文物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文物安全重大问题,开展联合督导,推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和措施,整治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三)落实管理使用单位直接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落实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严格履行文物安全法定责任,实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文物分布但未设立文物专门管理机构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其保护管理机构为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并指定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确定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相关要求,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接受社会监督。


三、健全文物安全防护体系


(一)强化文物安全防护基础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要求,合理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县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群众性文物安全保护组织,完善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二)加强文物资源管理。坚持以确保文物资源安全为核心,完善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管理机制,做好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推进根据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成果认定不可移动文物。落实不可移动文物空间管制措施,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等,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落实“先考古、后出让”制度,推进在土地收储入库前开展文物勘探工作,加强土地收储入库、出让前的考古项目监管。


(三)实施文物平安工程。推进文物安全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和防雷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防护能力。加快实施一批文物安防消防防雷重点项目,加强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等田野文物的安防设施,古城镇、传统村落、古建筑消防设施以及高大文物建筑防雷设施建设。火灾风险较大的文物保护单位要依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各地要设置文物安全防护综合控制平台,应用现代技术实现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监控和文物安全人员智能巡检,并与“雪亮工程”“天网系统”等有效对接,实现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监控全覆盖。


(四)推动文物活化利用、“以用促保”。各地要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促进文物活化利用。坚持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对以革命文物为主体的近现代重要史迹,要与爱国主义教育、干部党性教育相结合,做好价值诠释与展示;对古建筑及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要与城市品质提升、乡村特色保留相结合,鼓励有效利用;推动乡村石窟寺保护利用融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文旅产业发展,积极申报参与四川乡村石窟文化公园(景点、微景观)建设。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四、加强文物安全执法监管


(一)严格巡查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认真执行上级文物安全巡查检查相关规定,定期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联合督导。消防、住房城乡建设、宗教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适时与文物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对巡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现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二)严打违法犯罪。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海关、市场监管、宗教、文物等相关部门(单位)要协同配合,完善打击防范文物犯罪联合工作机制,按照国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文物违法犯罪打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整顿规范文物流通市场秩序,依法加强古玩旧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或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要约谈属地人民政府负责人。


(三)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完善文物安全层级督察机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每年对本辖区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集中督察不少于两次。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的,应列入市政府重点督察事项并挂牌督办,同时接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文物违法案件、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及时进行调查督办,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通报。坚持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切实提高督察实效。


五、夯实文物安全保障基础


(一)提升执法能力。市县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文物监管执法力量,依法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可通过依法委托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或其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文物执法职能。承担文物执法职能的综合执法机构要明确岗位职责。有文物分布的镇街,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各地要强化文物人才特别是行政执法和文物专业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业务能力,提升执法水平。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地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文物安全巡查、信息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建设运行及维护、文物安全隐患整改等予以保障。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文物安全防护,拓宽文物安全资金投入渠道。加强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高全民意识。各地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纳入学校和党校等教育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开展以案释法普法教育活动,引导社会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单位或个人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文物违法犯罪和受损破坏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安全意识。


(四)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相关规定,严肃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予以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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