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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由设区的市专门立法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双遗产

发布时间: 2019-11-29 10:07     来源:四川新闻网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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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成都1128日讯(记者陈淋)11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据悉,《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共六章49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共六章42条,分为总则、保护、规划和建设、管理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两部《条例》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管理和执法体制,既有专项保护,加强规划管控,科学统筹布局发展空间,又注重保护与发展辩证统一,以实现对世界遗产的依法有效保护,提升保护水平,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

量身打造:

首次由设区的市对世界双遗产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

峨眉山—乐山大佛是中国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4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之一。制定条例,是为保护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量身定制打造的地方性法规,也是首次由设区的市对世界双遗产保护进行的专门立法。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和刚性约束机制,将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保护世界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既是履行对世界的承诺,也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对促进乐山市生态文明建设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建设,推动乐山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

乐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乐山大佛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从立项提出、调研起草到公布实施,历时两年有余。而两个《条例》的实施,是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政治要求;是立足解决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中突出问题的现实要求;是实践立法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时代要求;是顺应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要求。

特色一:最严厉!立法引领世界双遗产保护工作

《条例》践行新发展理念,立法引领世界双遗产保护工作。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突出“保护优先”“保护第一”原则。在立法章节上设置了“保护”专章,并放在“规划和建设”之前,突出保护优先,其他章节也一脉相承贯穿“保护优先”理念,围绕保护设置相应条款。

同时,《条例》还落实了最严格保护制度和最严密法治要求。《条例》在基本原则中规定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的基本法治原则,防止有关组织和个人以本《条例》未作规定为由拒不执行上位法以及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切实防范出现“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风险;在制度保障上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责任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等制度,落实“三线一单”要求;在禁止行为上对标上位法作出规定,并增加了禁止在保护范围内从事别墅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更加严格的规定;在法律责任上,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针对刻划、涂污人文景物、设施或者乱扔废弃物,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等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加重当事人违法成本。

特色二:最有效!优化管理和执法体制,依法保护对世界遗产

为实现对峨眉山、乐山大佛的依法、有效管理,《条例》体现乐山市委确定的协同优化高效、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同时兼顾立法前瞻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职责事权划分要求,对乐山市和峨眉山市、市中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属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作了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以上政府决定必须由设区的市以上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由属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世界保护管理的相关职责。为增强执法的及时性、有效性,《条例》赋予保护管理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对违法行为的先行制止权和日常保护管理必要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另外,《条例》规定建立世界遗产分类保护制度,注重针对性,突出地方特色,绘好“自画像”,明确保护什么、怎样保护。峨眉山保护条例重点围绕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寺庙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雄秀神奇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珍稀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世界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分别作了规定;乐山大佛保护条例重点针对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乐山大佛摩崖石刻造像、巨型睡佛、凌云寺、三江汇流等世界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专项保护的制度设计。

特色三:强管控!科学统筹布局发展空间

一是突出规划地位,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制度。《条例》规定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峨眉山、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二是突出世界遗产保护,促进景城一体建设、全域旅游发展,建立外围保护地带、相邻区域和视线通廊管控制度。《条例》对标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峨眉山、乐山大佛保护范围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相邻区域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推进国土绿化;保护范围内以及外围保护地带、相邻区域建筑和凌云山远眺峨眉浮影视线通廊内的建筑高度、布局、色彩等风貌,应当注重保持地域特色,与峨眉山、乐山大佛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做到显山、露水、透绿。为加强历史城区与乐山大佛的景观协调,构建城市与山水之间的和谐关系,乐山大佛保护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应当根据乐山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和嘉州古城墙等为代表的嘉州古城历史遗存的保护利用。三是实行分级分区保护。鉴于国家正在进行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国土空间体系的重大改革,国务院批准的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正在修编,《条例》对分级分区保护作出方向性、原则性规定。

特色四:重保护!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管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

《条例》一是规定了合理利用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加强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充分发挥峨眉山、乐山大佛世界遗产的展示阐释功能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二是为了处理好生态保护、世界遗产保护、产业优化和改善民生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条例》规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从事建设活动、经营活动;《条例》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经营活动的容量、环境准入、经营秩序等提出了管控要求。三是对标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有关决策部署,《条例》规定乐山市政府应当制定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世界双遗产保护范围内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厕所革命、村容村貌整治等内容。

同时,《条例》对标《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用专条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规范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特色五:强执行!同步推进立法工作与政府工作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两个《条例》是否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需要通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实施来检验。《条例》对看得准、有共识的管理要求予以固化,对一些还在探索的事项着重规定其工作目标和方向,为改革创新预留空间。为增强法规制度的执行力,确保落地落实,《条例》对不宜在立法中具体规定或者在国家层面正在改革、尚未明确的一些制度,如生态补偿机制、农房审批、项目准入负面清单等事项,明确由乐山市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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