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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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管委(行)处〔2024〕02号
当事人: 郭** 身份证号:519004************
住址:峨眉山市双福镇张岗村5组21号
你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 15 时,在 峨眉山景区金顶银色世界公厕旁 因在禁火区域内吸烟 的行为,违反了《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事实确凿,证据充分,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你未做陈述申辩。现依据《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给予你批评教育,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人民币 零 千 贰 百 零 拾 零 元整(大写)。¥: 200.00元
缴纳罚款方式:
□ 当场收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建设银行峨眉山支行。账号:****************户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峨眉山景区金顶管理处办公室
执法人员: 詹玉伟、李冰 执法证号: 23100016374 、23100016373
2024年 1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