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网站标识码:5111000057
蜀ICP备20024040号-1
川公网安备 51110202000199号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二十七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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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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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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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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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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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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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依法办理采集证,并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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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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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二)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 (六)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 (八)攀折树、竹、花、草; (十)敞放牲畜,违法放牧;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六)、(八)、(十)项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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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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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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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三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重大项目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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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批评教育,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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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在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乱扔废弃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五)在文物古迹、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十三)向水域或者陆地乱扔废弃物;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人文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废弃物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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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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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十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野外涉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 第四十一条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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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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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十六)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 第四十一条 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碑标识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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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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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峨眉山保护范围内未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从事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峨眉山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一)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 (二)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 (四)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核同意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或者从事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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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在峨眉山保护范围内未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从事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峨眉山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审核同意从事野外教学、科考等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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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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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经营者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二)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游人集散地、步游道等公共场所采取拉客揽客方式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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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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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经营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峨眉山保护范围内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三)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 第四十四条 擅自搭棚、设摊、设点、占道或者扩大面积经营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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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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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者擅自进入峨眉山非开放区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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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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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旅游者在峨眉山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应当按照规定线路游览,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域,不得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产生救援费用的,由活动组织者或者旅游者本人承担。发现旅游者擅自从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制止。 第四十五条 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旅游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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